河北農民老李,2009年4月13日,應聘到一家裝飾公司做裝修工,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。當年9月份公司因經營效益不好,遂安排老李待崗停工,并停發了他的工資。期間,老李多次聯系公司,均被告知沒有崗位可供安排。直到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到期,公司一直也沒有跟老李聯系。前天,老李致電本報,咨詢自己該怎么辦?
對此,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麗娟表示,依據《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》相關規定,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、停業的,單位應根據停工時間,勞動者是否提供勞動等情況支付相應報酬,但不得停發工資。因此,單位不給老李發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。同時,王律師表示,老李若要維護自己的權益,要注意收集單位讓其停工待崗的證據。 |